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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2015-5-6 00:53| 发布者: 8715| 查看: 846| 评论: 0

摘要: 国卫办疾控发〔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国实施免疫规划以来,覆盖城乡的预防接种服务体系日臻完善,疫苗储运的冷链管理系统实现全覆盖, ...

国卫办疾控发〔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国实施免疫规划以来,覆盖城乡的预防接种服务体系日臻完善,疫苗储运的冷链管理系统实现全覆盖,疾病监测和疫情处置能力稳步提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多数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率降到历史较低。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暴露出预防接种工作不规范,疫苗使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重申以下要求:

一、健全预防接种服务网络,理顺运行机制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确定服务模式和服务周期,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严格对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确保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有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大众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对接种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工作绩效考核。

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疫苗接种,改善预防接种门诊(点)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足量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积极争取基层社区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准确查找和全面掌握接种对象。

二、加强疫苗接收和购进工作,完善疫苗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生物制品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接收、购进进口疫苗的,应当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上述文件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供应、验收、在库检查、储运温度等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接种服务质量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目标要求,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要加快推进覆盖全省的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预防接种各环节实施严格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提高管理水平。

在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率的前提下,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监测信息以及确定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适时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接种方案要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预防接种指导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及相关疾病监测工作。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品种、接种方法和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做好接种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

四、做好预防接种宣传,规范宣传行为

预防接种宣传工作应以预防控制疾病为目的,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科学,具有针对性,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不得夸大宣传、类比或者诋毁其它疫苗的作用和安全性。充分发挥预防接种证的作用,宣传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不允许宣传非疫苗类的产品。

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行为,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实施预防接种时要对儿童监护人进行充分告知,做到知情同意。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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