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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2015-5-6 00:53| 发布者: chouwai| 查看: 995| 评论: 0

摘要: 国卫办疾控函〔2015〕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 ...

国卫办疾控函〔2015〕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残联、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是我国第22个“防治碘缺乏病日”。近年来监测发现,部分沿海地区及大城市出现合格碘盐食用率下降、孕妇等重点人群碘营养偏低的情况。为加大科学补碘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合理补碘,尤其是避免孕妇、胎儿和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碘摄入不足,今年宣传主题定为“科学补碘,重在生命最初1000天”。现就做好2015年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加强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与当地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盐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围绕宣传主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普及科学补碘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活动,巩固和扩大宣传效果。对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原盐产区及近年来合格碘盐食用率下降的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重点加强碘缺乏危害和防治知识宣传,引导群众主动、科学补碘。针对育龄妇女、小学生、教师、基层卫生人员等不同人群,深入开展核心信息和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科学补碘的全面认识。同时,通过报纸、网站、电话咨询等方式,公布无碘食盐销售网点地址,方便不宜食用碘盐的群众选购无碘食盐。
  三、各地要以“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为契机,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情况,针对监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巩固防治成绩,确保持续消除碘缺乏病。
  为做好本次活动,我们制作了主题宣传海报等材料,各地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使用。宣传活动结束后,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相关部门开展活动情况,于6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妇联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中国关工委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相关资料:1. 2015年防治碘缺乏病日主题宣传海报

       2. 防治碘缺乏公益广告15秒

       3. 防治碘缺乏病公益广告30秒

       4. 防治碘缺乏病公益广告30秒-动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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