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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人社: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调整岗位

2015-4-23 01:51| 发布者: maxima0125| 查看: 551| 评论: 0

摘要:   生活日报4月21日讯 “怀孕之后无法适应经常出差,能否要求单位调整岗位?”近日,孙女士向本报温暖人社政策直通车咨询。对此,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提出调整工作岗位 ...

  生活日报4月21日讯 “怀孕之后无法适应经常出差,能否要求单位调整岗位?”近日,孙女士向本报温暖人社政策直通车咨询。对此,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工作条件的合理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孙女士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今年怀孕之后,她渐渐无法适应频繁出差的工作节奏。于是,孙女士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暂时调整一下工作岗位。

  然而公司负责人表示,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现在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因此无法满足孙女士的要求。“单位领导说如果干不了可以辞职,这种做法太不近人情了。”孙女士表示。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因此,孙女士如果有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照顾,调整工作岗位或减轻工作量。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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