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2014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根据“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经过逐级审核、现场抽查等程序,拟将1300所候选卫生院确认为“2014—2015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从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15日。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书面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010—6203088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314室 邮政编码:100191
附件:“2014—2015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候选机构名单.docx
2015年12月9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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