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山东省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将有所调整。 为解决住院病人的实际需求,减轻个人负担,在现行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各级医院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一级医疗机构报销由85%提高到87%,二级医疗机构报销由75%提高到77%,三级医疗机构报销由60%提高到62%。 此外,陈旧性心肌梗塞(包括心脏搭桥术后)、指甲成形术后、肝炎活动期(甲型、戊型肝炎除外)、肾病综合征、自身免疫性疾病等5种疾病,纳入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属二类病种。 据了解,参保居民在村(站)级、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至80元,报销比例不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出年度控制总额,按定点医疗机构所签约的参保人数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 女性参保居民的生育住院费用,自然分娩的补助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剖宫产的补助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合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自然疾病报销标准报销。(侯进) |
Powered by Discuz! X3.2 山东健康网
© 2001-2015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