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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5-11-4 04:07| 发布者: yuanhj123| 查看: 519| 评论: 0

摘要: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近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明 ...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近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对象、情形、方式和程序。
  《办法》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纪、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过程中,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责任主体的范围,《办法》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在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的委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纪委负责人的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处室负责人、委属单位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对责任追究的类别,主要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人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责任。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责任倒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在责任追究情形上,《办法》分别列出了领导班子(7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9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6种)和纪委负责人(7种)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在“一岗双责”、“一案双查”方面,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办法》规定“对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和教育,未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提醒和批评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到位,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对纪委负责人,《办法》规定“未落实‘一案双查’(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行倒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制度,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在责任追究方式上,《办法》根据责任追究的不同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同时对应当从众或者加重追责、从轻或者减轻追责的情形分别做了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要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处理。
  在责任追究程序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法》明确了党委(总支、支部)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体,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委(总支、支部)开展工作。《办法》对委属单位班子和委管干部、委属单位本单位管理干部的责任追究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办法》还制定了统一的责任追究文书格式文本,同时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申诉也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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