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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

2015-2-27 03:25| 发布者: mc海| 查看: 697| 评论: 0

摘要: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费的比例为   本人缴费工资的8%   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中人”设置10年 ...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费的比例为

  本人缴费工资的8%

  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中人”设置10年过渡期,基本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可转接养老保险关系

  制图:于海员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我省成为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意见》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需要说明的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再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说。

  《意见》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意见》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意见》提出,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据了解,基本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原标题: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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