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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范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

2015-9-12 03:17| 发布者: testtotest| 查看: 281| 评论: 0

摘要:   为规范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近日,青岛市局出台了《食品生产环节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明确了后处理工作原则 ...

  为规范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近日,青岛市局出台了《食品生产环节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明确了后处理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要求、信息档案管理以及工作考核等事项。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市局负责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工作,组织对市级及以上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或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约谈,向相关区、市食药监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对其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向各区、市政府报送监督检验质量信息。各区、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记录和档案,汇总上报信息。稽查支队、各区、市局稽查大队完成行政处罚后,要及时移交给监管部门,以便组织后续的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

  二是明确时间节点。为确保后处理工作时效性,《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送达报告至复检各个阶段的时间要求。市局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或风险监测不合格信息后,当日向相关区、市局发出《不合格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和不合格检验报告;相关区、市局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食品生产企业,并立即对企业库存涉嫌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提取生产记录、票证等证据;生产企业可在7个工作日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各区、市局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或提出延期复查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各区、市局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强制复查;检验机构在接到食品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三是明确整改要求。严格要求企业按《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置情况;查明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查清相关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根据不合格食品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根据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约谈或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

  四是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交流。要求各区、市局在年底前建立完善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记录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抽样检验情况和后处理工作情况。对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深入开展问题分析调查,加强风险研判,对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托抽检指导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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