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张店区在政务中心6楼会议室召开了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部署会。会议传达了《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店区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方案》,并对通知内容进行解读说明。 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工作年限范围是: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 享受补助的对象必须为张店区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即可享受到补助政策。《实施意见》也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作出了规定和说明,也就是:原为张店区户籍现已迁出的;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实施意见执行前已经去世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目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以向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镇(办)提出申请,经区核准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进行发放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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