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最近像张先生这样长期通过透析治疗的尿毒症患者有了好消息。记者从山东省德州市人社局了解到,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相关政策的通知》,即日起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患者门诊透析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经人社部门批准后符合尿毒症门诊透析条件的德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含透析用一次性材料单次收费不超过400元。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患者结算治疗费用,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也由每人每年平均3万元提高至5.5万元。 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政策调整后,尿毒症患者在德州市人民医院、德州市中医院、德州市立医院等全市20余家血液透析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单次收费限额标准不高于400元,包括血液透析所必需的一次性耗材(透析器、管路等)、药品(肝素)及人工、水电、机器折旧等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且医保基金按次定额支付270元。限额标准本市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该结算标准。此外,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验检查和治疗并发症的药品可单独收费,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与此同时,《通知》对尿毒症病种门诊治疗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作出调整,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平均3万元提高至5.5万元,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数量及个人年度支付限额实行总额控制。对于享受门诊特病待遇不足1年的,按享受待遇的月数计算相应的支付限额。限额标准不得与个体患者挂钩,不得将超出限额部分转嫁为患者自负,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尿毒症门诊透析患者转为住院治疗。 此外,尿毒症门诊透析患者在本市内可自愿选择一家有透析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本地可自由流动,也可跨县(市、区)流动。如果转外就医、异地安置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与同级别医院住院相同,基金支付不超过本市单次定额和年度限额标准。(记者 韩冰) |
Powered by Discuz! X3.2 山东健康网
© 2001-2015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