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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30万

2015-8-5 10:46| 发布者: polarbear_tsai| 查看: 386| 评论: 0

摘要:   鲁中网淄博8月4日讯(记者荆睿 报道) 记者从山东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社厅等部门《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淄博市 ...

  鲁中网淄博8月4日讯(记者荆睿 报道) 记者从山东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社厅等部门《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淄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山东省淄博市人社局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结合淄博市实际,经过反复论证、调研和谈判,最终达成共识,签订了合作协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7月27日,山东省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就居民大病保险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签订期限为两年,明确了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元,起付标准为1.2万元,补偿比例为50%至65%。一个医疗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淄博市城乡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网络系统可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不能即时结算的,待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由参保居民到保险公司在医保经办机构所设经办窗口申请报销。这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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