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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防暑降温费最高提至200元/月按4个月计发

2015-7-31 20:13| 发布者: cx3932xr| 查看: 403| 评论: 0

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山东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提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提至140元。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 ...

  记者昨日获悉,山东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提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提至140元。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

  高温补贴按4个月计发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山东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2006年制订的,其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仅仅发放防暑降温费,并不能完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通知要求,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通知同时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严格控制企业加班加点

  根据规定,高温天气期间,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禁用饮料冲抵高温补贴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劳动仲裁起诉或到劳动监察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夏丹 逄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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