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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议通过《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

2015-7-14 09:03| 发布者: mnbv1234| 查看: 434| 评论: 0

摘要: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47条,对婚前医学检查 ...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47条,对婚前医学检查、围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重点工作进行规范,在四个方面体现了江苏特色: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发展妇幼健康服务事业中的责任,对机构和服务管理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内容更加完善,刚性约束力更强,更有利于维护妇幼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二是强化了服务保障措施。新修订的《办法》根据全省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和能力相对薄弱的实际,突出了服务体系建设在妇幼健康服务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要求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和推进机构标准化建设。三是拓展了母婴保健服务外延。新修订的《办法》分别将原来的孕产妇保健和婴儿保健,调整为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拓展了妇幼健康服务范围,更有利于促进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事业发展,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四是深化了母婴保健服务内涵。新修订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影响结婚和生育有关疾病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全省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并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应当进行婚检做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诊断技术和母乳喂养等工作,根据新的形势提出了规范要求,有利于推动妇幼健康服务规范和质量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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