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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女职工产假可休98天 生育待遇支付限额提高

2015-7-8 11:08| 发布者: xiaohua520| 查看: 364| 评论: 0

摘要:   7月6日,记者从山东省莱芜市人社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莱芜市降低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并相应提高了各项生育待遇支付限额标准。   据介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 ...

  7月6日,记者从山东省莱芜市人社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莱芜市降低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并相应提高了各项生育待遇支付限额标准。

  据介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缴费比例为0.3%,矿山、钢铁冶炼企业缴费比例为0.5%,其他企业缴费比例为0.8%。生育保险参保企业2015年6月30日以前的生育保险费仍按1%的比例收取。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低后,预计今年将减轻参保单位经济负担900多万元。

  在生育待遇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调整了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的定额、本市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用定额、非本市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限额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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