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基层工作责任,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监管效能。 《意见》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工作总负责人,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体系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稳定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对存在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镇(街道),在文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中实施“一票否决”。 《意见》要求,各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将食安办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意见》还明确了村(居)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要求村(居)充分发挥自治组织、自我管理作用,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队伍,协助镇(街道)做好隐患排查、违法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
Powered by Discuz! X3.2 山东健康网
© 2001-2015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