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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保结余自用

2017-2-25 13:44| 发布者: 美丽的相遇| 查看: 486| 评论: 0

摘要:   2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公布。该《意见》明确,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医疗机构 ...

  2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公布。该《意见》明确,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的地区,医疗机构实际发生费用低于约定支付标准的,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留用;实际费用超过约定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对于合理超支部分,可在协商谈判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基金分担。

  《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实施以总额预算为基础,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医疗服务特点的复合型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将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激励约束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用,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控制成本和费用,提高医疗资源和基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

  据了解,推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将是今后医保领域重要的改革方向,有业界人士预计相关改革文件将于近期出台。此次,《意见》明确提出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留用。专家表示,这既是对试点地区经验的修订,也相当于对医疗机构“二次议价”开了个口子,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提前进行了政策准备。

  《意见》明确,今后医疗机构有义务披露相关诊疗价格信息。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定期公布排序结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公开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及享受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记者 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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