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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再婚夫妻5种情形或可再生

2016-9-28 17:26| 发布者: 50886666| 查看: 273| 评论: 0

摘要:   27日下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明确了再婚夫妻5种再生育条件。另外,修正案草案将 ...

  27日下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明确了再婚夫妻5种再生育条件。另外,修正案草案将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即广东女性产假有望增至178天。修正案草案将于29日下午提交表决,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为今后生育政策的再调整预留空间,明确提出“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对广东女性的另一利好是:修正案草案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修正案草案如若通过,广东女性产假将增至178天。(记者 辛均庆 通讯员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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