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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谈判提示 改革需同心协力

2016-5-25 06:41| 发布者: wenfengboy| 查看: 334|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药价谈判提示 改革需同心协力   首次以国家名义开展的药价谈判,结果一经公布就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赢得了各方一致点赞。这是16个政府部门协同共进的结果。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和广大患者的利益,与价格 ...

  原标题:药价谈判提示 改革需同心协力

  首次以国家名义开展的药价谈判,结果一经公布就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赢得了各方一致点赞。这是16个政府部门协同共进的结果。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和广大患者的利益,与价格昂贵的专利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谈判,提高药品的经济性和可及性,是医改成功迈出的又一步。

  在药品价格谈判中,与医疗保障政策做好衔接,直接关系到谈判企业和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谈判所能取得的成效;因此,由医保资金管理部门组织药品价格谈判是国际上的主流做法。我国以纳入医保报销为条件开展的专利药价格政府谈判此前也有探索,只不过,谈判主体仅是为数不多的个别省(市)。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三大基本医保体系尚未实现统一的管理机制,而且覆盖大多数人群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尚处于低水平、广覆盖的阶段,保障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有限,这些确实是谈判药品直接、全面纳入医保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医疗、医保、医药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客观上增加了部门协同的成本,也决定了我国的药品价格谈判必定是一项艰难的工作。

  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实现药品价格谈判的顺利开展和成果落地,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真正做到政策的协同配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任何一方的不积极都可能给大局的推进带来巨大阻力。

  谈判结束后,将进入与医保政策具体衔接的执行阶段。国家医保管理部门悉数参加此次谈判,已经表明了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执行的态度。公众希望,面对价格降幅如此之大的利好局面,各地医保部门能在测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尽快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使更多的患者受益此次谈判的成果。

  公众还希望,采购的国家谈判药品能在各地医疗机构尽快落地,并畅通地用在病人身上。由于国家谈判药品的价格普遍较为昂贵,医疗机构的科学合理使用,同样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应的管理政策作出科学调整,对临床用药进行严格监管。

  此次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取得的重要进展,证明了部门协同在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进程中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如今,增强医改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已成为各方共识,我们期待也相信政府部门之间会有越来越多的“同心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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