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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

2016-5-3 23:06| 发布者: kam492001| 查看: 484| 评论: 0

摘要:    4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常委会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    关于医疗秩序是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据了解,《草案 ...

   4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常委会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

   关于医疗秩序是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据了解,《草案修改一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正常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二审中有委员提出,该条款较为原则、内容简单,应当明确维护医疗秩序的具体内容。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以列项的方式规定了禁止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市政府办公厅来函提出,目前公安机关将医疗机构按照内保单位看待,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的范畴。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条)。这意味着,未来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内容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记者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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