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9 12:09| 发布者: bleak| 查看: 991| 评论: 0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山东卫生信息网
GMT+8, 2025-4-30 20:36 , Processed in 0.072086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山东健康网
© 2001-2015 Comsenz Inc.